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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上洒水车运行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2-26 阅读次数:295
为了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,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,给井下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,根据《辅助运输管理办法》以及《一通三防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洒水车运行管理办法: 
    一、 所有洒水车辆由运输队值班人员进行统一调配。
    二、 每班交接班后,由值班人员指定驾驶员驾驶洒水车辆,为矿井进行洒水、降尘。 
    三、 除遇通风队用车以外,每班必须保证辅运大巷洒水不低于8次,每小时1次。 
    四、 洒水车辆的行驶范围为副井口至辅运大巷八联巷,副井口至各个工作面联巷,如需要到其他巷道洒水作业时,需使用单位与值班人员联系后,方能使用。 
    五、 车辆在洒水时,应当按照车辆的操作规程来驾驶车辆,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。 
    六、 车辆在井下进行洒水作业时,不得随意改变车辆的行驶路线,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,应当及时向值班人员反映情况,听从安排。 
    七、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由无关人员驾驶,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,带班班长罚款500元。 
    八、 洒水应均匀到位,确保巷道内不出现积水,不出现粉尘扬起。 
    九、 严禁向电缆及电器设备上洒水。 
    十、 在副斜井大巷洒水降尘执行“行车不行人,行人不行车”的规定。 
    十一、 严禁冲洗巷道内的接线盒,开关等电器设备。 
    十二、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佩带齐全。如发现不齐全者罚款200元。 
    十三、 洒水地点、时间要符合红柳林矿“一通三防”管理制的有关规定,及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》中的有关规定。 
    十四、 在冲洗巷道时,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反光背心。 
    十五、 所有车辆遇到洒水车辆时,必须进入躲避洞或主动停车给吸尘车辆让行,如不主动让行的车辆按三违处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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